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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也能被查封?“硬核”普法了解下律师随笔|律图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某银行起诉唐山某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总价值约为775亿元的炼铁产能指标及炼钢产能指标。 基本案情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将唐山某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导读要点 砂石等采矿许可证延性能特点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某银行起诉唐山某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总价值约为775亿元的炼铁产能指标及炼钢产能指标。 基本案情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将唐山某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导读要点 砂石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性质问题,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清晰。 采矿许可证到底是采矿活动的许可还是作为物权意义上的采矿权登记? 砂石等采矿许可证到期是否就意味着采矿权物权的必然灭失? 采矿权许可证期限内因安全生产管理或其他原因政府让矿权人停止开采生产是否应当自动案例 | 最高院:砂石等采矿证到期并不意味着矿权必然灭失开采
当然可以。 因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是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他们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需要他人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则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这不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 对于 离婚 案件,委托了代理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农村宅基地没有房产证法院可以查封吗百度知道 Baidu
老吴的司法“三十六计” 2017年9月的一天早晨,天高云淡,空气清新,迎面吹来的风里夹杂了一丝秋意。 时近9时,伴随着清晨温暖的阳光,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办公大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人民法院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名下的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的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查封到期,是否需要续封?在没有续封的同时另一家法院也查封同一房产,拍卖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查封到期,是否需要续封? 法律快车
一、民事诉讼法院能不能取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的,法院进行取证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该类问题 ,本律师团队经检索及分析 , 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可从两个角度综合判断: 1 、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政府行最高法院: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
由于查封阶段往往难以适用司法评估等程序,因此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往往难以精确衡量,可能出现超标的保全的现象。 鉴于此,本文拟对查封过程中法院如何判断是否超额以及确定超额后的救济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一、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差额查封 实务中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无证采矿符合法定条件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但无证开采行为在现实中情形非常复杂,造成无证开采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都构成非法采矿罪。 一、非法采矿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无证开采与非法采矿罪的界限辨析|犯罪|非法采矿罪新浪新闻
而在2021年2月19日最高院发布的156号[2]指导案例中,其赋予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选择适用第28条或第29条的权利,明确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据此,未来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要件在此类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判定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 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普法微课堂|最高法院关于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十五条裁判
关于该类问题 ,本律师团队经检索及分析 , 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可从两个角度综合判断: 1 、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政府行为是否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的影响。 以最高人民法院 (2015) 民一终字第 181 号等核心提示 :在案件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如案外人或其他共有人对查封的不动产具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案外人财产在刑事案件中被查封,该怎么办 重庆律师实务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名下的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的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与房第 63 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
二、排除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由于查封阶段往往难以适用司法评估等程序,因此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往往难以精确衡量,可能出现超标的保全的现象。 鉴于此,本文拟对查封过程中法院如何判断是否超额以及确定超额后的救济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一、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差额查封 实务中超额保全的认定及救济路径 重庆律师实务研究中心|重庆
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认定及查处程序 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设备平台实施建设或者封闭设备平台,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如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判定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 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普法微课堂|最高法院关于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十五条裁判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关于该类问题 ,本律师团队经检索及分析 , 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可从两个角度综合判断: 1 、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政府行为是否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的影响。 以最高人民法院 (2015) 民一终字第 181 号等最高法院: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
核心提示 :在案件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如案外人或其他共有人对查封的不动产具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附全文)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 名下之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二、排除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动产买卖未现实交付,买受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